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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迎江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16/12/7 8:54:00已经浏览:166537次

 

 安庆市迎江区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教基一〔2012〕15号)精神,结合我区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及区属各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校外教育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育人功能(以下简称“辅导中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辅导中心是经过区文明办和区教育局批准成立,挂靠在安庆市迎江区绿地实验学校,面向全区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门机构,承担着对全区未成年人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研究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特点及发展规律,通过实施有效的教育,达到增强未成年人心理素质,发掘智力潜能、培养健康人格,提高适应能力、预防和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健康成长的目的。
第三条 辅导中心由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全面统筹、指导、协调、管理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领各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的教育教学工作; 学生正常在校期间由绿地实验学校使用。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辅导中心由区教育局安排一位专业人员、绿地实验学校安排一名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负责辅导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辅导中心的师资队伍采用专兼职结合的工作体制,利用心理教育专家、教授和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的专业支撑和带动作用,充分发挥我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和广大德育工作者的整体力量,全面开展教育研究和咨询工作。
第六条 组建一支专兼职教师队伍。全区持有国家二、三级心理咨询师证的人员、教研室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组成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心理健康辅导队伍,负责承担心理健康教育教研的职责。
第七条 组建一支教育服务志愿者队伍。招募一批身心健康、热心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团队合作精神和高度责任心、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心理辅导志愿者,协助学校、辅导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活动。
第八条 组建一支心理咨询专家顾问团。招募、吸纳社会各界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的心理咨询师证的人员、卫生系统心理治疗专家,组建一支专家顾问团,定期对中心工作进行指导与评价。
第四章 工作运行
第九条 辅导中心围绕 “挂牌、师资、制度、管理”四统一,建立完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热线接听、危机干预等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完善咨询登记、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心理咨询辅专兼职队伍培训和管理,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指导中心规范有序的运行。 
第十条 辅导中心利用专用咨询热线、网络咨询平台,服务于全区未成年人及家长、教师的咨询。
第十一条 辅导中心的工作运行分为三个时段:学生在校期间、双休日期间、寒暑假期间。
(一)学生在校期间,由绿地学校正常使用,区属其他各中小学如需要使用提前联系,或按辅导中心工作计划进行。
(二)双休日期间,由辅导中心集中一个半天,对有预约的服务对象进行集中开放。
(三)寒暑假期间,其中寒假期间的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少于三期,暑假期的活动及师资培训累计不少于六期;寒暑假活动内容和师资培训安排,由教研室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协助辅导中心提前做好计划和每次活动的安排方案。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每年划拨专项活动经费5-8万元,用于辅导中心日常办公和活动经费(含中心日常运营经费,水电费、保洁费活动耗材维修与补充;教师培训及外请专家费用等)。
第十三条 辅导中心教师实行走教制度,节假日期间以半天计算,每人每半天给予课时补助60元、交通补助40元的。  
第六章 考核检查
第十四条  辅导中心对各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的管理进行引领和监督,年终组织对辅导站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纳入教育局对各校的综合考核中。
第十五条  辅导中心要建立对授课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通过组织建设、规范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影响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教师技能,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奖励、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辅导中心系教育局的驻外科室,对其考核由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定期安排心理学科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努力提高骨干教师队伍育德能力与学术科研水平,对取得学校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教师采取学费全额报销的激励措施,有效提高地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迎江区教育局统一制订或完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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