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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小争执引发的大悲剧

发布于:2012/10/25 10:19:16已经浏览:140281次

维权案例
 
 【本案焦点】
 
本案中,在校高中生因小事与同学发生口角,在肢体接触中将同学打成重伤,如何量刑才能起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高一年级学生。2010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1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学校高一年级五班学生郑某因为曾被被告人林某殴打,便纠集了几名同学到高一年级一班教室找被告人林某,双方发生争吵后,郑某等几人持木椅围殴被告人林某,林某遂从衣袋里拿出折叠刀,捅伤了其中一名同学刘某的右腹部,造成刘某右上腹部皮肤裂伤并肝破裂,行肝破裂修补术,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林某的身体也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办案过程】
 
2010年3月,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在了解大概案情后,本所指派笔者担任被告人林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笔者向经办检察院了解案件的进程,复制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情。在与林某的接触中,笔者对这个未满十七周岁、与人沟通彬彬有礼的孩子印象深刻。在提到案情、特别是对被害人刘某造成的伤害时,林某流露出的忏悔与悲痛让笔者意识到这个孩子在本质上还是好的。故笔者向他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更为客观的认识,同时详细阐述了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让他明了自己的悔罪表现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在对被告人林某进行相关法制教育的同时,笔者着手准备本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第一,林某的行为针对的是被害人刘某等一伙人的不法行凶行为。被害人刘某一伙追到林某所在的教室,对孤立无援的未成年学生实施围殴行凶行为,对林某人身安全已造成严重暴力侵害。林某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挥舞折叠刀,意图使被害人一伙从其身边退开,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从实施防卫的时间上来看,林某系在人身安全遭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时,才实施防卫行为。被害人一伙将林某围堵在教室后门,对林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椅子砸林某,即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林某为逃脱挨打,才随手掏出水果刀(非管制刀具)进行防卫,也即如果无防卫措施,林某的人身权利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而本案被告人林某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己经开始,且人身危险己经直接迫近。
第三,从防卫目的上来看,被告人林某只存有防卫意图,而无伤害故意。被害人不法暴力行为在先,且人多势众,被告人林某是在无路可逃、被迫无奈情况下,出于自卫的本能,才掏出水果刀防卫,其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一伙从其身边退开,停止殴打,好让其脱身免遭更大的侵害。在被害人刘某等人从其身边退开后,林某并没有继续挥舞水果刀,而是拼命往教室外面跑,这一切说明了林某情急之下操刀确实为了防卫,而非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四,从防卫必要限度上来看,林某防卫手段的强度与被害人侵害手段强度相比,在必要限度内。
1、从人数及实力上来看,被害人一方有5人并形成前后夹击围殴状况。而被告人林某始终只有一人,孤立无援,双方实力悬殊。而且从案发当天学校值班老师的陈述证明:刘某、郑某等人平时表现不好,为不良青年。
2、情况危急,容不得林某有选择防卫手段的空间。
被害人刘某等五人经预谋策划,突然结伙闯到林某所在教室将林某堵在教室后门附近进行围殴行凶,其中一人还用长条椅砸打林某,林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更大的不法侵害,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乱舞,才迫使被害人刘伟等人从其身边退开,并夺路逃离。可以试想,如果林某当时没有拿出随身的水果刀进行防卫,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被告人林某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以应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人林某在案发时候未满十六周岁,其心智还未健全,对事物缺乏判断与控制能力。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遭到被害人一伙包夹攻击、殴打,孤立无援,在被逼趴在教室后面的桌子上时,被害人等人仍持椅子继续对林某实施殴打行为,林某出于本能情急之中用水果刀防卫以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选择的行为并无不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不能因林某所持折叠刀防卫即认定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笔者认为,林某随身携带折叠刀的行为虽违反了相关制度,但其责任应另行追究,不能以此为由就认定林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使用了刀具,其正当防卫权并不因为使用刀具而被剥夺,也不能由此把其防卫行为视为防卫过当。
对于一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其心智等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判断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受到被害人一伙五人突如其来的侵害的危急时刻要求其对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上作出明确判断,以防止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说去选择所谓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对等的其他防卫手段,是一种苛求,也是不现实的。且被告人林某是在被害人一伙持椅子行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暴力侵害时,迫于无奈才持刀折叠刀乱舞,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林某及其家属愿意依法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退一步说,若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综合案情,被告人林某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等情节,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林某在校表现一直优秀,在初中时多次被评为优秀班干部、劳动之星等称号,在所在学校高一年级一班也担任班干部等情况,依法可以免除对被告人林某的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结合案卷材料证据、对被告人当庭讯问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在受到不法侵害过程中,使用刀具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分析和建议】
 
本案的判决虽然并未完全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但是对被告人林某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令笔者较为满意。同时,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一、本案的导火线系同学之间发生口角,未通过师长的劝解、协调调和矛盾,而是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本案被告人林某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逞强好胜,是非荣辱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
2、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教育的不当与缺失,尤其是其法定代理人即林某母亲平时忽视对孩子思想品德的教育,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
二、针对校园频频发生的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笔者认为,需要社会、学校、家庭携手努力,多管齐下,多策并举,从源头上遏制,才能防止大祸酿成。
1、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法律常识课本的编写,开设专业课程,而且教材编写应该生动鲜活,结合具体的案例,这样才可以使学生学得进、记得住,才可能减少犯罪的发生。
2、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应该高度重视对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适当加大道德教育课程的课时。应当适当地对思想政治课教师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传授给学生。对于法制教育课,要达到每个月一次的标准,聘请公安干警、法官及律师等接触案例较多的专业人士来授课,让学生听得有趣、学得有劲。另外,应当创造机会与相关机构结对子,组织学生旁听案件的审理,开展法制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既可以丰富校园生活,又能减少违法乱纪行为,让学生知法、懂法,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了解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积极作用。
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港湾,家长应当多花心思多花时间在教育孩子上,不能只满足孩子吃喝等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忽视孩子的思想动态。学生受整个社会思潮的影响,又处于青春叛逆期间,面对学习压力、人际关系等问题,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正确、不健康,甚至偏激的思想。家长应当配合学校进行教育,掌握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法,及时发现潜在的不良情绪并加以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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