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林某,男,16岁,高中在校生。
【事由概述】
某中学高中生林某,与同学王某因互发手机短信产生矛盾。
2006年12月20日晚.林某与本案另外两个被告人赵某及唐某在学校附近拦截王某,要求王某道歉,双力因言语不和而发生口角,被告入赵某遂打电话邀约冯某等人前来帮忙,其间,王某趁机离开。
12月21日下午放学后,王某邀约黄某前来帮忙解决此事,黄某在教室列找到林某,林某见对为人多势众遂妥协应允。钵某将此事告知赵某后,赵某不服,邀朋友小津帮忙打架,小津答应。同日晚,林某将赵某不同意之事告知王某。赵某与林某在下晚自习后与小津、刘某一起找到王某,与王某约好的黄某及小健也在场,双方见面即发生口角,进而抓扯扣斗,小津叫刘某拿来猎刀猛刺小健胸部一刀和黄某胸背部两刀。小健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胸背部的损伤属轻伤(十级伤残)。案发后次日,刘某、小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处理流程】
2006年12月23日,青少年服务台值班律师接到林某父亲电话后,迅速安排与咸法定代理人面谈,鉴于林某为未成年人,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正式接案后,律师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在48小时内会见了以聚众斗殴罪被关押的林某,详细了解案清,并开导林某。
2007年,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林某被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林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事后家属积极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从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林某聚众斗殴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